2012年1月28日 星期六

版權法 vs 領土法


日前日本駐華大使館新館因面積增加幾個百分點,被中方定為違章建築,不批准使用。日本媒體報道指,發生此事件的背景正好是中日關係陷於低谷。 2010年 中日發生撞船事件後,日本的反華情緒一度高漲。加上位於日本的中國駐大使官邸及總領事館等搬遷計劃都遭到當地議會的反對。被視為「報復」行為。

但今日想談的是兩國不停互相「報復」行為不時發生,其中一個最大原因是領土問題,本人覺如果一直不解決這些問題,只會不斷加深兩國人民的矛盾。領土問題導致的撞船事件,變成民族仇恨,小則互相「報復」,大則雙方海軍對峙。其實國際上也有不少類似的領土問題,既然長期談判解決不了,本人卻有一奇想。

我們已經有成熟版權法,法律內容必須雙方提出有力證據,証明版權誰屬,例如簽名草圖,電腦設計原檔等,冇得坳。為什麼在領土問題上,我們不可設立一個中立的國際領土法庭?用法律清晰解決問題,誰能提出最有效證據証明領土最早誰屬,例如地圖、條文等(當然不包括不平等條約),就將該土地判于那一國並得國際法保障,不但可以處理領土糾紛,更可以鼓勵各國妥善保存文物。明白當中一定存在很多技術問題,例如地圖專家,歷史學家等,本人相信這是「困難但並非不可能」,只是現今各國未能摒棄利益,面對法律及結果,最終有一日可能也只是以戰爭解決,引發更多仇恨的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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