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正開始修例,規定一手摟銷售時必須提供實用面積資料,如果另外提供建築面積供參考時,其字體大少也不得大過實用面積並不可分隔太遠,造成誤會,地監局也宣布由2013年1月1日起,代理在二手物業買賣中,必須向客戶提供實用面積尺價。其實香港自有物業買賣時已經開始使用實用面積,但不知何時起,有地產商想出用建築面積表示物業大小,還倒過來用成數表達實用面積,例如:此單位建築面積800尺,實用率達到七成半!成數在新樓中算高,買得過!就中伏了。
如何中伏?先說說這三種面積計算方式的分別:
實用面積故名思義就是買家實實在在用得着的面積,只要過了地伏線,就是業主絕對擁有的地方,亦是將來寫在雙方買賣合約的數字。
業權面積是施永清先生在2012年6月1日於am730中提到的一種面積計算,定義是所有業主能瓜分政府批准發展商可建的樓面面積,當中包括樓梯、大堂等,可因應單位大小按比例分配。他認為此計算方法對重建業主影響最大,原戶主的公用面積會因合併重建後的伙數增加而分薄,從以令實用率上升。所以在置業時必須留意,尤其是購買未用盡地積比率的舊樓。
致於建築面積也最簡單,就是發展商一切在地盤內建築而成的面積都計算在內,由所有業主平均分擔。包括環保露台,住客會所,機房,泵房,花槽等。
其實買樓就等如一班人去買紅酒一樣,所有人最在意的就是自己付出金錢後,實實在在所得的紅酒份量,就是實用面積吧,其次才是酒質和酒味,就等於建築材料和物業配置,建築材料堅固是必然的,就如玻璃酒瓶不應太易碎,而酒味就因人而異,不同的酒味特色吸引不同的買家,有露台,有會所,有平台花園的當然比沒有的更吸引,但這是賣點,而不應該是單位的一部分,這些樓盤因為有了這些設施,所以買家才有興趣購買,而不是買家要買此面積的單位時,被迫一同購入那些設施,發展商盡管可以建一些沒會所,沒車位,甚至沒電梯,沒樓梯等必然設施的住宅大廈,就看看有沒有人會願意付鈔?所以請讓大眾知道有什麼賣點的同時,也請清楚標明實用面積,並以此為計價基礎。當所有買賣都以實用面積來計算時,什麼建築面積、業權面都不再重要,因為已經有了單一的比較單位,優勝劣敗,一目了然。發展商不能再左發發右發發的發水獲利,要不然紅酒商同三、四吋厚的瓶子,但紅酒份量根本沒變,也要客戶硬食嗎?
就算眾人最後決定要轉售紅酒,賣的都只是紅酒,誰管原來的瓶子有多大,意思是被收購時業權人所賣的都只是實用面積,哪管建築面積多少,其實都將會全部拆卸。只要收購價ok,或賠償單位的實用面積滿意,什麼業權面積都是多餘。最後實用率這個荒謬的名詞也會消失,再沒有讓發展商胡亂計價,任意發水的灰色地帶,回復貨真價實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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