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有兩則新聞,先恭喜第一則新聞的主角 - 麥朗同學,他設計的悼念喬布斯logo在網上流傳後, 獲得《時代》雜誌的青睞,而且更獲設計公司邀請加入,實在是香港設計界的光榮。他證明到香港的設計也可透過網絡走出香港,讓全世界看到香港的創意水平其實一點也不低。
同日第二則新聞就有關修訂版權條例,政府說條例是要加強網絡侵權的規管,至於俗稱「惡搞」的二次創作,則要視乎個別情況,才可斷定會否被視作侵權。
但根據修訂版權條例的內容,麥朗同學的設計肯定過唔到關,首先已經跟原來的Apple logo 90%相似,加上剪影又可能有肖像權。但條例的內容從來無考慮創作的意念是否抄襲,「惡搞」和改歌詞等的二次創作,創作意念通常同原稿不盡相同,出發點完全不一樣,以林瑞麟這張海報為例,外表90%相似(當然不是主角Mr. Bean 同林公公啦,林公公差很多),意思差不多都是說政權內有個笨蛋搞亂檔,但當中用意就完全不同,以上海報是用來諷刺林瑞麟的,而原稿肯定沒有這個效果。這類內容不同,理念不同,效果不同的設計,完全影響不到原設計者的利益,所以無論什麼理由,諗極都唔明二次創作如何侵權??
如果修訂版權條例立法成功,只會殺掉像麥朗同學這些創作人,真正的網上盜版電影又打擊不到,得益的只會是被人「惡搞」過的高官,實在懷疑立法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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